《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及新舊對照表


3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開始正式公開征求意見。本文為大家分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及新舊對照表。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健全稅收征管法律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按照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部署,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基礎上,研究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稅收征管法作為調整稅收征納行為的重要基礎法律,是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重要法制保障。現行稅收征管法于1993年實施,2001年全面修訂,2013年、2015年配合商事制度改革對個別條文進行了修正,對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稅收征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新時期稅收工作提出新要求,明確深化稅收征管改革。2021年初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著力建設智慧稅務,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以及法治建設和財稅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現行稅收征管法有些條款未及時修訂,有些條款未及時補充,與征管實踐不適應的問題逐漸顯現,亟需修訂。
為適應新形勢下的稅收征管改革實踐,《征求意見稿》重點圍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順應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需要,鞏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以及稅收制度改革成果,并從加強與新修訂或出臺的相關法律銜接等方面,對現行稅收征管法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訂原則
(一)堅持法治與改革相統一。將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稅收征管改革發展實踐證明的成熟有效的稅收征管制度和措施上升為法律,并與進一步深化稅收改革的要求相銜接,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
(二)堅持守正與創新相統一。既保留經過多年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又增加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創新規定,在保持現行稅收征管法基本架構的基礎上,突出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刪減。
(三)堅持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與規范稅務執法相統一。更加注重強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同時,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體現良法善治。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106條,章節設置保持現行稅收征管法基本架構,新增16條、刪除4條、修改69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關于總則
1.統一規范稅收執法,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區域間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明確稅務機關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要求。(第五條、第十三條)
2.依法保障必要涉稅信息獲取,建立國務院部門間涉稅信息查詢機制,同時明確稅務機關對獲取信息的保密義務。(第六條)
3.對建立健全稅收誠信體系,促進稅法遵從,為誠實守信納稅人給予辦稅便利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七條)
4.對稅務機關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納稅人提供便捷辦稅方式提出要求。(第八條)
(二)關于稅務管理
1.明確國家實行納稅人識別號和實名辦稅管理制度,規定納稅人識別號確定方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2.鞏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成果,優化稅務登記辦理程序,納稅人辦理設立登記后,無需另行辦理稅務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義務,并將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吊銷、撤銷等信息與稅務機關實時共享;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實時共享能夠取得的資料、信息,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復提供。(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3.適應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改革,明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子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核算和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的電子資料,與紙質資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
4.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其他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按規定辦理其納稅申報等相關涉稅事宜。(第二十九條)
(三)關于稅款征收
1.與預算法銜接,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稅務機關下達稅收收入指標。(第三十六條)
2.對稅務機關運用涉稅大數據進行風險分析,評估應納稅額,實施應對措施進行明確和規范。(第三十八條)
3.規范核定征收,明確稅務機關應當引導納稅人依法建賬核算,建立全國統一的核定征收制度。(第三十九條)
4.調整關聯交易適用范圍,由企業間擴大至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并增加一般反避稅條款。(第四十條)
5.因與行政強制法中的“滯納金”法律性質不同,將稅收征管法的“滯納金”修改為“稅款遲納金”;新增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稅款遲納金的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6.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將匯款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賬戶余額納入行政強制范圍;明確可以對欠稅自然人財產實施行政強制,但需履行更為嚴格的審批程序,同時規定稅務機關對個人實施行政強制,不得進入個人住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
7.為保障國家稅收安全,將欠稅納稅人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納入阻止出境的適用范圍;規定特定情形下,稅務機關可以向出資人追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稅款遲納金;明確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納稅人為獲取融資、公司上市、增加業績、取得資格資質等目的而多申報繳納的稅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
8.與民法典、企業破產法銜接,完善稅收優先權條款,刪除稅收優先于留置權的規定,同時明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稅收債權按照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受償。(第五十二條)
(四)關于稅務檢查
1.完善稅務檢查措施,明確稅務機關可以核查納稅人的支付方相關賬簿、資料,通知平臺經營者、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與納稅相關情況,復制納稅人的財產登記信息和身份信息,同時將納稅人登記注冊地、貨物托管處、相關物流企業、匯款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等納入稅務檢查范圍;明確其他當事人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2.增加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和電子數據取證規定,完善證據證明標準,對稅務機關收集的證據,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的,可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當事人否認的,應當充分舉證。(第六十六條)
3.規定稅務機關查處涉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時,經批準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機構阻止重要涉案人員出境。(第六十八條)
(五)關于法律責任
1.新增部分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明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提供資料和信息,未報告合并、分立以及不動產或大額資產處分,違反實名辦稅規定,扣繳義務人拒絕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互聯網平臺企業未履行報送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為平臺內經營者、從業人員辦理納稅申報義務,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履行義務對應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六條)
2.與刑法修正案(七)銜接,將“偷稅”修改為“逃稅”,并列舉了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的具體情形。(第七十三條)
3.明確逃稅以外的未按規定申報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根據情節設置不同的法律后果,僅對情節較重或嚴重的情況設定了處罰。(第七十四條)
4.提高虛開發票、損毀稅控裝置等違法行為處罰上限,并明確為虛開發票非法提供幫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
5.增加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方便,或者共同實施稅收違法行為導致稅款流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
6.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第八十七條)
7.完善稅務機關侵權賠償責任,規定對查封、扣押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致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
8.取消行政復議“清稅前置”的要求,將“清稅前置”要求從行政復議轉移至行政訴訟,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不再要求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第一百零一條)
(六)關于附則
1.規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明確國家鼓勵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個人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監管。(第一百零二條)
2.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等應當收集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提供;依照條約、協定取得的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作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依據。(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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