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七章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七章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以下內容分享稅法二契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更多資料請關注環球網校稅務師頻道!
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1、(環球網校提供契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例如地震新建房)
4、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法律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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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根據契稅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中不征或免征契稅的是( )。
A.以實物交換房屋
B.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
C.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
D.企業合并中,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且原投資主體不存續的
【答案】C
【解析】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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