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環球網校提供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提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范圍:較大數額的罰款,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不適用聽證程序。
二、聽證程序的組織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l5日內舉行聽證。
【提示】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時間: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稅務行政處罰規定“15日內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法》則有明確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2.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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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中止、終止
1.聽證中止: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聽證主持人或稅務機關決定,可以宣布中止聽證。
2.聽證終止:
應當終止:無理不來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可以終止:中途退出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違反秩序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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