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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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環球網校提供行政處罰)
1.級別管轄
原則上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地域管轄
原則上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提示】法律、行政法規另作特別規定的除外。
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3.指定管轄
如果出現管轄爭議則交由其共同上一級機關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
(1)不予處罰
①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時;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2)從輕、減輕處罰
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②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④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⑤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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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1.追究時效的起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追究時效的長度
《行政處罰法》在“違法行為”發生后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征管法》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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