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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撤銷權

更新時間:2017-02-09 11:15:3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30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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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撤銷權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撤銷權”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撤銷權的具體內容如下:

  撤銷權

  1.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未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第三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解釋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解釋2】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的行使

  (1)名義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行使。

  (2)范圍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費用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①原告:債權人

  ②被告:債務人

  ③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讓人

  【解釋】債權人提起訴訟時,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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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撤銷權”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撤銷權的具體內容如下:

  3.撤銷權的消滅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2)債權人對撤銷權的行使結果無優先受償權。

  5.稅收撤銷權

  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其行為有效的權利。

  【例題1·單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應當自行承擔

  D.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

  【解析】(1)選項A:甲公司“明示放棄”債權,是一種積極行為,而不是怠于行使債權,因此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而不是代位權;(2)選項C: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3)選項D: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例題2·單選題】《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則。下列關于撤銷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撤銷權屬于債的保全措施之一

  B.承租人將租賃物私自轉讓,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租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C.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D.行使撤銷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由債權人自行承擔或者由第三人負擔

  【答案】A

  【解析】(1)選項B:承租人無力償付租金的情況下,將承租人“自己”的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出租人有權撤銷;選項B所述為承租人賣掉“出租人”的財產,屬于無權處分,并不適用合同保全撤銷權;(2)合同保全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該撤銷權消滅;(3)選項D: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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