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復習講義(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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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醫療與婦幼保健監督管理法規
第三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考點
1:概念和構成要件(4方面);
醫療事故的基本概念: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構成要件:主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客體: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主觀方面:過失;客觀方面:行為和傷害間直接的因果關系
2:分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殘疾的(植物人);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甲:器官功能完全喪失不能代替:雙眼球摘除,腎透析 乙:器官功能嚴重喪失:重度智障)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2003-1-186 )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考點1:因搶救未及時書寫病歷補記時間6h;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考點2:醫療事故報告(兩種)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2004-1-2,立即向誰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需要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過失行為: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有關醫療文件和(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現場實物進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考點3:尸解時間
對患者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2002-3-87.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尸檢。當地不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尸檢的期限是在患者死亡后 D
A.12小時內進行B.24小時內進行C.36小時內進行D.48小時內進行E.60小時內進行
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在太平間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考點1:鑒定組織,鑒定老師庫條件,回避,當事人提供資料的內容;
(1)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由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
(2)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老師庫。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3)醫療事故鑒定 老師庫成員應具備條件: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老師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老師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老師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在接到相關材料后,45日內出具鑒定書。
考點2:不屬于醫療事故
(搶救緊急措施;病情異常體質特殊;現技術無法預料;無錯輸血;患者延誤、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006-1-85.王某,4歲。玩耍時將一小跳棋子誤吸卡于喉部,導致嚴重窒息。其父速將其送至張某開設的中醫診所就診。張某即刻用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將王某的氣管切開,并用手伸入切口將棋子捅出。王某的生命雖得救,但傷口感染。經抗炎治療后,傷口愈合,瘢痕形成,氣管狹窄。張某行為的性質屬于
A.違規操作,構成醫療事故B. 非法行醫,不屬于醫療事故C. 超范圍執業,構成醫療事故D. 見義勇為,不構成醫療事故E. 在緊急情況下搶救垂危患者的生命,采取緊急醫療措施,雖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屬于醫療事故。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2002-2-137.青年李某,右下腹疼痛難忍,到醫院就診。經醫師檢查,檢驗,當即診斷為急性闌尾炎,遂對其施行闌尾切除術。手術情況正常,但拆線時發現傷口愈合欠佳,有淡黃色液體滲出。手術醫師告知,此系縫合切口的羊腸線不為李某人體組織吸收所致,在臨床中少見。經過近1個月的繼續治療,李某獲得痊愈。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李某被拖延近1個月后才得以痊愈這一客觀后果,應當屬于D
A.二級醫療事故B.三級醫療事故C.四級醫療事故
D.因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的醫療意外E.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1.考點:醫療事故賠償考慮因素3點;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2.考點:賠償計算:誤工;被撫養人;殘疾賠償;精神;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2.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4.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六章 罰 則
考點:1.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1-84.晚期肺癌患者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的親屬對其死因以及醫院的診療行為無異議,尸體隨后火化。但兩周后,劉某的家屬以醫院的搶救過程存在嚴重問題導致劉某死亡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委托當地市醫學會對本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老師應當E
A.以未進行尸檢,不能確定死因為由,將案件退回法院B.認定由劉某的親屬承擔因未進行尸檢而不能確定死因的責任C.認定由醫方承擔因未進行尸檢而不能確定死因的舉證不能D.根據病歷資料,依法對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E.征醫方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醫療行為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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