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復習講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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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醫療與婦幼保健監督管理法規
第一節 執業醫師法
1998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總則(概述)
1. 立法目的:提高醫師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合法權益
2. 適用對象: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
3.對醫師的要求:醫德,醫術
4.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全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地方)
二、考試和注冊
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考試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1.報考資格: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報考資格;
1)報考執業醫師的要求:本科,工作滿一年;助理醫師,高等學歷(大專),工作滿二年;助理醫師,中等學歷(中專),工作滿五年
2)報考執業助理醫師的要求:大專或中專,工作滿一年;另外,中醫類學徒滿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報考
2.注冊: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1)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2)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3)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3+1種情況)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刑罰不滿二年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吊銷不滿二年
(4)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重新注冊的條件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不予注冊)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重新注冊
5.注銷,收回5+1:尤其是刑罰,吊銷,考核不合格,中止執業滿二年。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6方面),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2)受刑事處罰的。(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冊制度是考試的重點:不予注冊、注銷注冊、重新注冊、變更注冊的幾種情形)
6.個體行醫的許可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三、執業規則
1.醫師權利(七種)
1)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醫學活動
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4)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5)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
6)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
7)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2.醫師義務(五種)(Z06-1-1, Z2005-1-3同樣考第四條)
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醫技)
2)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醫德)
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4)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3.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4.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5.使用規定藥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
7.不得索賄受賄;
8.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服從調遣;
9.報告醫療事故和傳染病;按規定報告給: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
10.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四、考核和培訓
1.考核部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
2.考核內容:業務水平,工作成績,職業道德;
3.考核不過關:責令暫停執業3~6個月,培訓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銷注冊,收回證書;
4.醫師培訓和繼續教育;
考點:1.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考核部門)2002-1-8 H2002-1-10)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考核內容)進行定期考核。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考核不過關的處理)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 2003-1-10),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再次考核結果的處理)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五、法律責任
1. 違法行為: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違反制度和規范
2)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搶救延誤
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醫療責任事故
4)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虛假文件
5)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篡改文件
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非法藥械
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2004-1-110,情節嚴重,吊銷職業證書)---限制級藥品
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Z06-1-2,2004-1-109))---隱瞞實驗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泄密
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牟利
11)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不服從調遣
12)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不報告;
2.非法行醫4種處理辦法:1取締,沒收,罰款;2吊銷;3賠償;4刑事;
3.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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