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考試重點:母嬰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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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母嬰保健法》的目的是: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一、婚前保健(服務內容3,疾病檢查3,鑒定)
考點1:婚前保健服務內容
1.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1)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2)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3)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2.婚前醫學檢查包括(Z2005-1-2)對下列疾病的檢查(Z2006-1-9,2006-1-2)
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產前診斷)
3.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二、孕產期保健
考點2:孕產期保健服務內容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母嬰保健指導;②孕產婦保健;③胎兒保健;④新生兒保健。
2002-4-126.《母嬰保健法》所指的孕產期保健服務不包括D
A.母嬰保健指導B.孕婦、產婦保健C.胎兒保健D.胎兒性別鑒定E.新生兒保健
考點3: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經產前診斷,應向夫妻雙方提出終止妊娠醫學意見的情況有:①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②胎兒有嚴重缺陷;③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或健康。
2002-2-24.《母嬰保健法》規定,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 B
A.遺傳病診斷B.產前診斷C.終止妊娠手術D.結扎手術E.醫學技術鑒定
4.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5.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技術鑒定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考點: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的條件: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2.醫學技術鑒定實行回避制度。
四、行政管理
1.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2.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五、法律責任
1.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3)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2.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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