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醫學倫理學考試重點10
更新時間:2014-07-10 1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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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醫學倫理學考試重點,環球網校醫學網搜集整理供即將參加考試的考生們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4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醫學倫理學考試重點,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搜集整理供即將參加考試的考生們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醫師執業規則
《執業醫師法》第23-30條:
1.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2.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3.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按照規定使用藥品器械)
4.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保障患者的知情權)
5.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索賄受賄)
6.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服從調遣)
7.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
8.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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