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學倫理學四項基本原則(一)


不傷害
不傷害原則指在診治過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損傷,這是醫務工作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般地說,凡是醫療上必需的,屬于醫療的適應證,所實施的診治手段是符合不傷害原則的。相反,如果診治手段對病人是無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而有意或無意的強迫實施,使病人受到傷害,就違背了不傷害原則。
不傷害原則不是絕對的,因為很多檢查和治療,即使符合適應證,也會給病人帶來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傷害。如腫瘤的化療,雖能抑制腫瘤,但對造血和免疫系統會產生不良影響。臨床上的許多診斷治療具有雙重效應。如果一個行動的有害效應并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應,而是間接的、可預見的。如當妊娠危及胎兒母親的生命時,可進行人工流產或引產,這種挽救母親的生命是直接的、有益的效應,而胎兒死亡是間接的、可預見的效應。
臨床上可能對病人造成傷害的情況有:醫務人員的知識和技能低下;對病人的呼叫或提問置之不理;歧視、侮辱、謾罵病人或家屬;強迫病人接受某項檢查或治療措施;施行不必要的檢查或治療;醫務人員的行為疏忽、粗枝大葉;不適當地限制約束病人的自由;威脅或打罵病人;拒絕對某些病人提供醫療照護活動,如艾滋病病人等;拖拉或拒絕對急診病人的搶救等。對此,醫務人員負有道德責任,應該避免發生。
不傷害原則與其他原則沖突的情況。第一,不傷害原則與有利原則的沖突。如一足部有嚴重潰瘍的糖尿病病人,經治療病情未減輕,有發生敗血癥的危險,此時為保住病人的生命而需對病人截肢。表面上看,這樣做對病人將造成很大的傷害,但是為了保全病人的生命,這樣做是符合有利原則的,因為,“兩害相權”要取其輕。第二,不傷害原則與公正原則的沖突。如在稀有衛生資源的使用上,一個病房有四個腎衰病人同時需要腎移植,但因腎源有限,不可能使每個需要的人都得到,只能按公正原則進行病人選擇,未得到腎的病人在身心上將受到傷害,這是不傷害原則和有利原則同時與公正原則相沖突的情況。第三,不傷害原則與尊重原則的沖突。這多表現為醫務人員為尊重患者的自主性而無法選擇使病人不受到傷害的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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