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小貼士:2010年醫師綜合筆試考后須知


2010年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將于9月12日落幕,考試結束后考生需關注成績查詢時間,成績合格標準(分數線的確定),醫師資格證書領取時間以及證書的注冊等一系列問題,以下本站將就以上問題詳細介紹如下:
成績查詢時間 分數線的確定 成績合格標準 證書領取時間 證書注冊制度
醫師綜合筆試成績一般于考后兩個月即可查詢,2010年醫師筆試成績查詢時間預計于2010年11月,環球網校將隨時關注時間查詢時間,并在第一時間公布,請考生關注本站。
國家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的劃定有著嚴格的組織程序。首先要把當年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成績按照既定的考試評價學及統計學原理,結合國家政策和通過率劃定標準等因素劃定初步分數線,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初步劃定分數線,然后報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醫考委)集體討論決定。
自2003年開始,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兩個標準參照考試中,研究基于考試內容的老師判斷法確定合格線。
1、目的與意義
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的確定直接關系到我國醫師隊伍準入質量的控制,關系到我國醫師隊伍的建設,關系到醫療機構醫教研水平的提高。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合格線的確定關系到醫學博士研究生入學的質量。
2、研究的方法 采用基于考試內容的老師判斷法。
標準參照考試不同于選拔考試,不宜預先設定通過率(常模參照)。在標準參照考試中,基于考試內容的老師判斷法是目前國際上確定合格線的通行做法。它是從考試的目的出發,由學科老師對最低勝任能力(處于及格分數邊緣)的考生正確回答題目的概率做出判斷,由此估計考生對知識、技能的掌握程度的方法。它包括Angoff、Ebel、Nedelsky法等。它能客觀反映考生是否具備了達到合格標準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該方法一般要經過以下過程:
1)老師培訓。介紹考試目的、內容和形式,討論合格與淘汰的重要意義,了解確定合格標準的一般程序,學習確定合格標準的特定方法。
2)界定最低勝任能力的考生。根據經驗豐富的學科老師對考生及其工作情境的認知,討論最低勝任能力考生所具有的知識和技能,對最低勝任能力考生形成較為明確的認定。
3)判斷練習。利用附有正確答案的典型試題進行練習,幫助老師形成相近或一致的判斷。
4)正式判斷。估計和判斷最低勝任能力考生正確回答問題的概率。
5)統計分析。取全部老師對所有試題判斷結果的平均值作為學科合格標準。在此基礎上,再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定最終考試合格線。這與現行的基于通過率確定合格線的方法相比,更為科學、合理和客觀。
1999至2009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綜合筆試合格標準 點擊查看
1999至2009年臨床助理醫師考試綜合筆試合格標準 點擊查看
1999至2009年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綜合筆試合格標準 點擊查看
1999至2009年中西醫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綜合筆試合格標準 點擊查看
1999至2009年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綜合筆試合格標準 點擊查看
1999至2009年公衛執業/助理執業醫師考試綜合筆試合格標準 點擊查看
醫師資格證書一般考后半年內領取,醫師是9月份考完,應該在3月份出來,但是各地領取時間有所差異,考生可以咨詢當地考試機構,也可關注本站,環球網校也會隨時發布相關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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