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考點精編50條匯總_執業醫師考試法律法規考點總結


【摘要】2015年臨床執業考試明天開考,為幫助大家爭取更高分數,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特將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考點精編50條匯總_執業醫師考試法律法規考點總結,希望對大家沖刺備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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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師職責: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
2.中專1年→助理5年→執醫,大專1年→助理2年→執醫,本科1年→執醫。
3.醫師執業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30日內準予注冊。30日內變更注冊。
刑法完畢或決定吊照起不滿2年不予注冊。
中止執業滿2年注銷注冊。
重新注冊:3~6個月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申請個體行醫須執業滿五年。
4.對急危患者應當立即搶救,及時轉診。
5.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對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暫停執業3~6個月,再不合格注銷注冊。
6.違反規定一般暫停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醫:取締,沒收,罰款,吊照,造成損害賠償,犯罪刑事。
8.阻礙醫師執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犯罪刑事。
9.醫療機構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收費標準懸掛明顯處。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加強醫德教育。佩戴載有姓名、職務或職稱的胸牌。
10.無法取得患者或家屬意見,須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
11.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非法行醫不屬于。
12.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傷程度分為四級:一級:死亡、重度殘疾;二級:中度殘疾、嚴重功能障礙;三級:輕度殘疾、一般功能障礙;四級:明顯人身損害。
13.搶救病歷可在搶救結束后6h內補記。
14.病歷復印:客觀可復印,主觀不復印。
15.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發現醫療事故向科室負責人報告,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在12h內)。
16.尸檢:48h內,最多7日。尸體火化后:讓院方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無過錯。
17.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15日內再次申請鑒定。
18.鑒定的回避原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近親屬;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19.緊急搶救和特殊體質不屬于醫療事故。
20.殘疾生活補助費:最長賠償30年,60周歲以上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不超過5年。
21.婚前保?。盒l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
22.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傳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風),精神病。
23.孕產期保?。耗笅耄袐D、產婦,胎兒,新生兒。
24.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按規定終止妊娠或結扎手術免費服務。
25.技術鑒定: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
26.醫療保健機構須經許可,保健工作人員須經考核。
27.法律責任:有證:行政處分,嚴重吊照;無證:刑事責任。
28.傳染病防治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29.甲類:鼠疫,霍亂。
乙類: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結核,甲流等。
丙類:手足口病等。
乙類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預防接種制度:免費,相互配合。
31.菌種、毒種:分類管理。
32.施工環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調查。
33.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
34.甲類+乙類甲制→2h.其他→24h. 35.病人、病原攜帶者→隔離治療。疑似病人→單獨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擅自脫離→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治療。
36.被傳染的場所、物品、廢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37.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
38.醫療機構為查找傳染病病因,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尸檢,僅需告知死者家屬。
39.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診。
40.艾滋病防治原則:行為干預,關懷救助。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其他影響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級向國務院1h報告,普通2h報告。
43.不配合調查:降級或撤職。
44.醫療機構制劑: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須具備依法經過資格認證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45.藥品不良反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5日內鑒定,15日內行政決定。
46.收受回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罰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照;醫師:衛生行政部門或本單位處分。
47.醫療機構非法生產、經營藥品:沒收,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8.麻醉精神藥品: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醫師通過培訓考核,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開具。
49.處方:執業醫師開具,執業助理醫師開具須執業醫師簽名。
50.處方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日。處方量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急診不超過3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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