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市規劃原理:城市發展戰略


1. 經濟、社會的發展是城市發展的基礎。
2. 國土規劃:泛指有關國家土地的規劃行為。
3. 土地用途分區和控制指標的確立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內容。
4.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 區域規劃是根據國家或地區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期計劃及設想,對一定地區范圍內,在綜合分析評價各種自然、技術經濟因素和條件的基礎上,作出該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建設的綜合安排,主要包括資源綜合開發和區域發展方向,合理配置工業和城鎮居民點,安排區域性交通、能源、水利、園林、休療養、旅游、環境保護等各項區域服務性工程設施。
6.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深化,空間布局、物質基礎的落實。
7. 城鎮體系的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8. 全國、省、市都應研究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9. 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一般包括城市的基本狀況、地位、優勢、潛力和制約因素的分析,確立城市的發展目標,制定城市發展的規劃以及實現規劃目標的主要對策和措施等。
10. 城市、經濟發展主要的指標有:經濟發展指標;社會發展指標;城市的基礎設施、環境指標;人均綠地面積等。
11. 城市總體規劃應該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將其戰略目標在城市物質空間上加以落實、具體化。
12. 規劃綱要要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為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主要內容有:論證城市國民經濟發展條件,原則確定成是發展目標;論證城市在區域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
13. 確定城市性質:它是城市發展方向和布局的重要依據。
14. 城市性質是指各城市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各城市在城市網絡以致更大范圍內分工的主要職能。
15. 城市的形成和發展是歷史演進的產物。
16. 確定城市性質的意義:在編制城市規劃時,首先要確定城市的性質,這是決定一系列技術經濟措施及其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指標的前提和基礎,同時,明確城市的性質,便于在城市規劃中把規劃的一般原則與城市的特點結合起來,使城市規劃更加切合實際。正確擬定城市性質,對城市規劃和建設非常重要,是確定城市發展方向和布局的依據。它有利于合理選擇城市建設項目,有利于突出規劃結構的特點,有利于為規劃方案提供可靠的技術經濟依據。
17. 城市性質的確立,可從兩個方面去認識。一方面是從城市在國民經濟的職能方面去認識,即指一個城市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從城市形成與發展的基本因素中去研究,認識城市形成與發展的主導因素也是確定城市性質的重要方面。
18. 市域規劃及城鎮體系規劃是確定城市性質的主要依據。
19. 一個城市是由復雜的物質要素組成的。
20. 城市性質就是由城市形成與發展的主導基本因素所決定的,由該因素組成的基本部門的主要職能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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