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學科的產生和發展


1.我國古代城市規劃強調整體觀念和長遠發展,強調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和諧,強調嚴格有序的城市等級制度。
2.現代城市規劃的理論淵源包括:空想社會主義的烏邦托是托馬斯*莫爾在16世紀時提出的;康帕內拉的“太陽城”方案中財產為公有制;羅伯特*歐文是英國19世紀初有影響力的空想社會主義者。
3.1898年英國人霍華德提出了“田園城市”的理論。
4.1960到1970年的西方城市規劃操作的指導理論可以用三個詞來概括:系統、理性和控制論。
5.當代城市規劃思想方法的變革:由單項的封閉型思想方法轉向符合發散性的思想方法。(所謂單項的封閉型思想方法包含了兩層涵義:其一,思維的單項性,這與現代思想方法的雙向聯系和多環聯系的思想方法相違,是一種最簡單的思維方法,否定了思維過程中思維的后一階段成果對前一階段成果的作用;其二,封閉型,就是指思想過程中單系統的思維方式,它否定了該系統外的環境對系統的作用。)由最終理想狀態的靜態思想方法轉向動態過程的思想方法;由剛性規劃的思想方法轉向彈性規劃的思想方法;由指令性的思想方法轉向引導性的思想方法。
6.思想方法的變革對工作的沖擊和影響包括:對工作方法的沖擊和影響(城市規劃工作將向分析的廣泛性、論證的嚴謹性、成果的彈性方面發展);對工作中的傳遞方式的影響。
7.城市規劃面臨城市發展趨勢的挑戰:城市全球化、空間市場化、信息網絡化、全球城市化。
城市規劃的工作內容和編制程序
1. 城市規劃是人類為了在城市的發展中維持公共生活的空間秩序而作的未來空間安排的意志。
2. 城市規劃的根本社會作用是作為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合理的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性手段。
3.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已有的國民經濟計劃和城市既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確定城市的性質和規模,落實國民經濟計劃項目,進行各項建設投資的綜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4.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規劃的本質是合理的、有效的和公正的創造有序的城市生活空間環境,這項任務包括實現社會政治經濟的決策意志及實現這種意志的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同時也包括實現這種意志的工程技術、生態保護、文化傳統保護和空間美學設計,以指導城市空間的和諧發展,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需要。
5.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相和諧的原則;歷史環境與未來環境相和諧的原則;城市環境中各社會集團之間社會生活和諧的原則。
6. 城市規劃工作的基本內容:收集和調查基礎資料,研究滿足城市經濟誰發展目標的條件和措施;研究確定城市發展戰略,預測發展規模,擬定城市分期建設的技術經濟指標;確定城市功能的空間布局,合理選擇城市用地,并考慮城市空間的長遠發展方向;提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區域性基礎設施的規劃原則;擬定新區開發和原有市區利用、改造的原則、步奏和方法;確定城市各項市政設施和工程措施的原則和技術方案;擬定城市建設藝術布局的原則和要求;根據城市基本建設的計劃,安排城市各項重要的近期建設項目,為各單項工程設計提供依據;根據建設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步奏。
7. 城市規劃工作的特點:城市規劃是綜合性的工作;城市規劃是法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城市規劃工作具有地方性;城市規劃是長期性和經常性的工作;城市規劃具有實踐性。
8. 城市規劃的調查研究工作一般有三個方面:現場勘查;基礎資料的收集與整理;分析研究。
9. 城市規劃應具備的基礎資料包括下列部分:城市勘察資料;城市測量資料;氣象資料;水文資料;城市歷史資料;經濟與社會發展資料;城市人口資料;市域自然資源資料;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工礦企事業單位的現狀及規劃資料;交通運輸資料;各類倉儲資料;城市行政、經濟、社會、科教、文教、衛生、商業、金融、涉外等機構以及人民團體的現狀和規劃資料;建筑物現狀資料;工程設施資料;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區、文物古跡、優秀近代建筑等資料;城市人防設施及其他低下建筑物、構筑物等資料;城市環境資料。
10. 城市發展戰略層面的規劃主要是研究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原則、戰略部署等重大問題,表達的是城市政府對城市空間發展戰略方向的意志;我國的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屬于這一層面。
11. 城市規劃綱要的主要內容: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言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研究分析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
12.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13.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
14.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狀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
15.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期限為5年。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10-20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3-5年。
16. 大中城市為1/10000-1/25000,小城市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鎮為1/5000;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的比例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17. 編制分區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的安排,以便與詳細規劃更好的銜接。
18. 分區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1.原則規定分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標;2.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圍;3.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坐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廣場、停車場位置和控制范圍;4.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風景名勝的用地界線和文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5.確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徑、服務范圍及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19. 分區規劃文件及主要圖紙:分區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分區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分區位置圖、分區狀態圖、分區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
20. 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它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21.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22.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限,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的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2.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3.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4.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5.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功臣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6.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23.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規劃文本中應當包括規劃范圍內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
24.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2.做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3.道路交通規劃設計;4.綠地系統規劃設計;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6.豎向規劃設計;7.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25.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1.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2.修建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
26.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是指城市人們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情況,按照實際需要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作局部性變更。
27. 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實施總體規劃的過程中,發現總體規劃的某些基本原則和框架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作出重大變更。
28. 修改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并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29. 城市規劃的審批:城市規劃綱要要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國務院指定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的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必須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單獨編制的城市人防建設規劃,直轄市要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省會城市,要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大軍區人民防空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非省會城市及二類人防重點城市須報省、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建委(建設廳)備案。
單獨編制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總體規劃的城市,報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審批;其他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報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已編制并批準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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