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重點內容24


第二節 行政主體與行政行為
本節重點: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立法的概念、要求
一、行政主體
概念: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并能獨立承受行政行為效果與行政訴訟效果的組織。
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和參加行政訴訟;行政主體能獨立承受行政行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訴訟效果。
二、行政行為
1、概念: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而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必須具備五個要件:1)行為的主體2)行為的客體3)行為的內容4)行為的形式5)行為的結果
2、分類
按行政行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分為:
1)抽象行政行為:法定行政主體制定普遍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規范文件的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具體事件或特定的人所作的具體處理或特定的爭議進行裁決的行為
三、行政立法
1、概念: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活動。
立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
必須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目的在于執行憲法和法律,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
內容是關于國家對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行政管理
表現形式是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
2、立法原則: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強管理與增進權益相結合、效率原則
3、行政立法行為的主體
我國的行政機關通過三種形式取得立法權:
A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取得職權性的行政立法權。B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授權性的立法權。C根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專項決定,取得特別授權性的行政立法權。
我國獲得行政立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有:
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
4、程序
編制立法規劃、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審批、發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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