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備考:土地利用規劃[2]


土地利用規劃是綜合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
綜合規劃具有城市規劃的綜合性,而土地利用規劃一般只是綜合規劃程序中的功能規劃部分。雖然功能規劃是綜合規劃中最關鍵的部分,但它附有其他功能部分和補充的研究項目。例如,根據佛羅里達州的地方政府綜合規劃和1985年土地開發管理法案的規定,每個城市和縣都必須編制和采納綜合規劃,它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①公共工程建設改善計劃;
②土地利用遠景規劃;
③交通運輸;
④污水管道、固體廢棄物、排水系統和飲用水;
⑤自然資源保護;
⑥游樂場所和綠地;
⑦住房;
②海岸管理(只限于海岸司法管理);
⑨管理機構之間的協作。
除了擁有5萬人以上的地方政府需要下列頭兩項外,其他各項附加部分均可任意選擇:
①大運量公共交通系統;
②海港、機場和有關的設施計劃;
③非機動車交通(如自行車)和步行交通;
④不靠街面的停車;
⑤公共建筑和有關的設施;
⑥社區設計;
⑦重建地區的總面積;
⑧安全;
⑨歷史和自然景觀的保護;
⑩經濟發展;
(11)為地區所必需和特有的其他部分。
土地利用規劃對于社區的關系,正如基地規劃對于建筑的關系一樣。土地利用規劃要確定各類活動所在的地點、時間、方式、規模和依據。土地利用規劃要制訂一個能在下列各方面具有相應結果的框架,即包括道路、供水管道、污水管道、學校、保健中心、公園和其他各種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建設位置、容量和建設時間的安排。土地利用規劃為住房、商業區和經濟發展提供各種機會。土地利用規劃要考慮到保護重要的資源和環境地區。
如果按以上要求去做,土地利用規劃就為研究綜合規劃的其他部分所規定的細目打下了基礎,如自然資源保護、交通運輸、公共事業、公共設施和服務業、娛樂場所、綠地、住房、歷史和自然景觀的保護。通過制定合理的土地開發模式,就是要使土地利用規劃不是隨意的、無條理的和不穩定的,以及在其他方面可能產生代價高昂的無計劃發展和布局分散的問題,而應該是一個以現行政策為依據的、明確的、合乎邏輯的發展結構。
正規的作法是,應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之前先做研究工作,其項目包括:
①人口研究;
②經濟基礎研究;
③環境分析;
④社區的各種問題和目標的鑒定。
與土地利用規劃所不同的綜合規劃的其他組成部分(如有關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可以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之前、之后或同時進行,這取決整個規劃程序的結構、進度和制約因素。正常情況下,綜合規劃的其他組成部分在土地利用規劃完成之后進行,其內容包括:
分區規劃,如居民聚居區、商業中心、工業區,或保護區。
效用特殊的功能規劃,如住房和文化娛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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