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市規劃師-管理與法規復習指導[5]


城鄉規劃的修改
1.規劃修改的前提條件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符下面所列的情況之一,即:
① 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② 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③ 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④ 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⑤ 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前,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涉及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3)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人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4)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修改,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2.規劃修改的報審程序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后,要求按照原規劃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2)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后,應按照原規劃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3)鄉規劃、村莊規劃修改后,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1.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1)行政監督檢查
(2)人大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
(3)公眾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
2.法律責任
(1)人民政府違反《城鄉規劃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城鄉規劃法》: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依法賠償等
(5)城鎮違法建設行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亦可以并處罰款等
(6)鄉村建設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和拆除
(7)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建設違法:責令限期拆除、并處罰款
(8)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所:責令限期補報、罰款等
(9)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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