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市規劃師-管理與法規復習指導[4]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建設部于1997年10月發布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建設部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正。
1.適用范圍
編制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必須遵守本規定。
2.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
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
3.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原則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編制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4.規劃的主要內容
地下空間現狀及發展預測,地下空間開發戰略,開發層次、內容、期限,規模與布局,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實施步驟等。
5.規劃的審批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后,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的,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6.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和管理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部于2003年9月制定了《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在抗震設防區的城市,編制與實施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必須遵守本規定。
2.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綜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
3.規劃編制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
(2)城市抗震規劃的編制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
(3)編制和實施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當符合有關的標準和技術,采用先進技術方法和手段。
4.規劃目標
(1)當遭受多遇地震時,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2)當遭受相當于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時,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統基本正常,重要工礦企業能正?;蛘吆芸旎謴蜕a;
(3)當遭受罕遇地震時,城市功能不癱瘓,要害系統和生命線工程不遭受破壞,不發生嚴重的次生災害。
5.規劃內容
(1)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計,城市抗震防災現狀、易損性分析和防災能力評價,不同強度地震下的震害預測等;
(2)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目標、抗震設防標準;
(3)建設用地評價與要求;
(4)抗震防災措施;
(5)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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