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總結之《管理與法規》(2)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行政許可的內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型行為
3)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功能
1.控制危險
2.資源配置
3.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信息
三、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便民原則
4.救濟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
6.監督原則
四、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
特征:①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或者從事法律沒有禁止但有附加條件的活動的準許;②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③行政機關實施普通許可一般沒有自由裁量權。
適用范圍: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人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實施宏觀調控的項目;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活動。
2.特許
特征:①相對人取得特許權一般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權可以轉讓、繼承;②特許一般有數量控制; ③行政機關實施特許一般有自由裁量權。
適用范圍: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人等。
3.認可
特征: ①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并根據考試結果決定是否認可;②資格、資質證的認可,是對人的許可,與身份相聯系,不能繼承、轉讓;③沒有數量限制;④行政機關實施認可一般沒由自由裁量權。
適用范圍: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核準
特征:①依據主要是技術性和專業性的;②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決定;③沒有數量控制;④行政機關實施核準沒有自由裁量權。
適用范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
特征:①未經合法登記取得主體資格或者特定身份,從事涉及公眾關系的經濟、社會活動是非法的;②沒有數量控制;③對申請登記的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通常可以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④行政機關實施登記沒有自由裁量權。
適用范圍: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事項。
五、行政許可的程序
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
3.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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