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輔導之行政立法講義(1)


一、行政立法的含義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其特點是:
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
根據國家機關的性質不同,我國的立法可以分為權力機關的立法和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權力機關的立法是享有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作為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可以為有效地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執行性解釋,這種解釋同樣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2.行政立法是從屬性立法
行政機關的立法從屬于權力機關的立法,是權力機關立法的延伸和具體化。其從屬性決定了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規的效率分別高于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規章。
3.行政立法的強適應性和針對性
行政立法隨著形勢的變化,不斷地立、改、廢,因此具有周期短、節奏快、數量大的特點。通過制定行政規范和規則的活動,為作出具體行政責任提供依據。
4.行政立法的多樣性和靈活性
行政立法也具有多樣性和靈活性,是由國家行政管理事務廣泛、多樣性所決定的。國家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靈活、多樣地行使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立法主體的多層次性,決定了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多樣性,可以采取多樣的發布形式,如:國務院批準主管部門發布,主管部門直接發布,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等。行政立法的名稱也是多樣的,如條例、規定、辦法等。
二、行政立法的主體及其權限
1.行政立法主體
依據我國的刑法、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分為以下幾類:
(1)國務院。國務院是我國最高的行政立法主體,具有以職權立法的權力和依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法律授權立法的權力。可以制定行政法規;依照最高權力機關授權,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暫行規定或條例;具有對規章的批準權、改變權和撤銷權。
(2)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國務院各部委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在本部門權限內制定規章的權力。我國的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都沒有規定國務院設立的直屬機構享有行政立法的國家職權。其行政立法權來源于單項的法律、法規的授權,制定的規章要經過國務院批準后才能作為行政規章發表。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我國的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給予依法授權,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進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權限范圍內,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就其職權范圍內的行政事項制定行政規章。
相關連接: 城市規劃師頻道>>> 城市規劃師論壇>>>
最新資訊
- 2025注冊城鄉規劃師考點深度圖譜:歷年常考易錯點一文吃透2025-09-09
- 【福利來襲】環球網校2025年城鄉規劃師課程免費兌換!2025-04-28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相關知識點2025-01-19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監督檢測相關知識點2025-01-18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土地管理相關知識點2025-01-17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歷史文化保護相關知識點2025-01-16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居住區規劃相關知識點2025-01-15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村莊規劃相關知識點2025-01-13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中心城區規劃相關知識點2025-01-12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綜合交通及海洋保護相關知識點202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