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輔導之城鄉規劃法(8)


四、城鄉規劃的修改
1.規劃修改的前提條件
《城鄉規劃法》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修改的前提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情況之一。即:
① 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② 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③ 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④ 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⑤ 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前,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涉及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3)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人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4)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修改,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2.規劃修改的報審程序
《城鄉規劃法》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修改的報審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后,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實際上就是要求按照原規劃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2)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后,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同樣是要求按照原規劃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3)鄉規劃、村莊規劃修改后,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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