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輔導之城鄉規劃法(5)


二、城鄉規劃的制定
1.城鄉規劃的內容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主要規劃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等。
(2)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其中,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屬于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還應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3)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2.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程序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2)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附審議意見及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國務院審批。
(3)直轄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附審議意見及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國務院審批。
(4)城市總體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附審議意見及修改的情況,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送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附審議意見及修改情況一并報送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5)鎮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附審議意見及修改情況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附審議意見及修改情況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6)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7)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8)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h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9)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3.科學、民主制定規劃的要求
《城鄉規劃法》為依法科學、民主地制定城鄉規劃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2)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3)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老師和公眾的意見。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應當組織老師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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