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十八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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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如何處理閑置已辦理非農業建設用審批手續耕地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于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閑置的分三種情況處理:一是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二是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三是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53、為何不能占用或改變永久基本農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3號)規定,嚴格限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范圍,只有以下三類重大建設項目可納入用地預審受理范圍:① 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② 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③ 國家級規劃明確的民用運輸機場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鐵路項目和國家級規劃明確的公路項目。
54、耕地質量保護的責任人是誰?措施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耕地質量保護的責任,耕地質量保護的措施包括:維護排灌工程設施、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等,其中,“輪作休耕”是《土地 管理法》新增加的一項措施,與此相適應,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刪除了關于“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的原有規定。
排灌工程設施,是指為灌溉農田、排泄水流而興修的水利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指改變土地的不良性狀,防止土地退化,恢復和提高土地生產力。對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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