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十七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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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土地管理法》對保護耕作層土壤有何規定
土地的耕地耕作層是經過多年耕種形成的,良好的土壤結構是農業生產的寶貴的資源。將耕作層土壤用于新開墾的耕地可以加快新開墾耕地熟化的過程。國外也有在工程建設中將耕作層剝離用于開墾耕地的成功經驗。但是,將耕地耕作層用于開墾耕地,由于受當地的自然條件和開墾耕地成本的影響,政府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具備條件的提出此項要求。法律并未對此作出強制性規定。對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50、什么是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辦理程序有哪些
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指耕地后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占用耕地、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所占耕地,或者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由于實施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經國務院批準,在耕地后備資源豐富省份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的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6號)規定,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申請、批準按以下程序辦理:① 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申請;② 自然資源部組織對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申請的評估論證,匯總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會同財政部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經國務院批準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應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
51、什么是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如何落實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是指在滿足人口及國民經濟發展對耕地數量和質量需求不斷增長的條件下,耕地數量和質量供給與需求的動態平衡。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包括耕地數量上的平衡和耕地質量上的平衡,二者缺一不可。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是我國耕地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這一制度的特點,一是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實行耕地總量平衡,明確了省級人民政府保護耕地的目標和責任;二是對于省級人民政府沒有切實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的,國務院將責令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三是對于個別省、直轄市難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到耕地平衡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才可以易地開墾并核減該省、直轄市的耕地保護指標。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又對該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增加了對所開墾耕地質量方面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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