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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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于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也應提出規劃條件。
2.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內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內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后,確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和有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于具備相關文件并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后,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后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后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后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于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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