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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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發展,2002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第二條)。
2.適用范圍
編制本法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三條)。
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1)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八條)。
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第九條)。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審批。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向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七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十二條)。
(3)規劃實施的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第十五條)。
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分類。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
(2)資質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第二十條)。
(3)審批管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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