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鄉規劃師考試規劃實務考點解析:基礎設施,社會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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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知識點:
1.城鄉規劃的編制主體:
城鄉規劃的制定、審批與修改
城鄉規劃編制主體依據一級政府、一級規劃、一級事權,下位規劃不能違反上位規劃的原則,政府的 職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轄區,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行政事權。依據《城鄉規劃法》及其他相關的行政規章的規 定,各級政府及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規劃如下: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省、自治區政府: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城市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縣政府: 編制縣城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編制縣城所在地鎮的控規。 鄉政府: 編制鄉規劃;村規劃。 非縣城所在的鎮的政府: 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建設單位:一般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2.編制程序:
城市總體規劃程序
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 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老師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鄉、村規劃的編制
3.審批單位: 國務院: 審批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審批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 劃;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審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 總體規劃;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審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 省、自治區政府: 審批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 審批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政府: 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非縣城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審批縣屬的其他建制鎮 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鄉規劃、村莊規劃。
注意:近期建設規劃不需審批,只需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鄉鎮政府沒有審批規劃的權力。
城鄉規劃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①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② 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③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④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⑤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城鄉規劃編制內容和原則要求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老師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內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
(1)明確全省、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包括城鎮化目標和戰略,城鎮化發展質量目標及相關指標,城鎮化途徑和相應的城鎮協調發展政策和策略;城鄉統籌發展目標、城鄉結構變化趨勢和規劃策略;根據省、自治區內的區域差異提出分類指導的城鎮化政策。
(2)明確資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地域傳統文化特色的體現,生態環境保護。
(3)明確省域城鄉空間和規模控制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級體系和空間布局;需要從省域層面重點協調、引導地區的定位及協調、引導措施;優化農村居民點布局的目標、原則和規劃要求。
(4)明確與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包括省域綜合交通發展目標、策略及綜合交通設施與城鄉空間布局協調的原則,省域綜合交通網絡和重要交通設施布局,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及其規劃要求。
(5)明確城鄉基礎設施支撐體系。包括統籌城鄉的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布局原則和規劃要求,中心鎮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設施的配置要求;農村居民點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的總體要求;綜合防災與重大公共安全保障體系的規劃要求等。
(6)明確空間開發管制要求。包括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區位和范圍,提出管制要求和實現空間管制的措施,為省域內各市(縣)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四線”等規劃控制線提供依據。
(7)明確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結合本省、自治區的實際情況,綜合提出對各地區在城鎮協調發展、城鄉空間布局、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和基礎設施布局、空間開發管制等方面的規劃要求。
(8)明確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鄉統籌和城鎮協調發展的政策;需要進一步深化落實的規劃內容;規劃實施的制度保障,規劃實施的方法。
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省域內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是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原則: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規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
一、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內容為: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10類專項規劃等。
中心城區規劃的具體內容為:
(1)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2)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3)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4)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5)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6)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7)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8)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9)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10)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11)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12)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13)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14)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15)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16)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17)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18)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1)城鄉規劃區范圍。
(2)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3)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4)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5)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6)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5.鎮總體規劃:
內容: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鎮總體規劃包括鎮域規劃和鎮區規劃兩個層次。
鎮域規劃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鎮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確定鎮域產業發展空間布局;
(2)預測鎮域人口規模;
(3)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劃定鎮域空間管制分區,確定空間管制要求;
(4)確定鎮區性質、職能及規模,明確鎮區建設用地標準與規劃區范圍;
(5)確定鎮村體系布局,統籌配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6)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鎮區規劃主要內容包括:
(1)確定規劃區內各類用地布局;
(2)確定規劃區內道路網絡,對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規劃安排;
(3)建立環境衛生系統和綜合防災減災防疫系統;
(4)確定規劃區內生態環境保護與優化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5)劃定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范圍;
(6)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及要求。
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
6.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村莊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兩個階段。其主要內容為:
(1)規劃區范圍;
(2)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3)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原則: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緊湊布局、節約用地;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的原則,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愿,科學引導,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在規劃中要處理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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