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主要程序性要求、具體要求


城市規劃編制的主要程序性要求
(1)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作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
(2)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要組織前期研究,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首先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4)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以上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6.城市規劃編制的具體要求
(1)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2)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3)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他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
(4)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以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以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5)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6)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7)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以上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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