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綜合輔導:交通供給與需求的關系


需求是可以調節的,而供給是有限制的。但供給必須滿足社會各項活動所必需的基本需求,保持交通運輸系統在可接受的負荷狀態下運行,否則城市就無法生存和發展;同樣,由于供給的短缺,必須對需求進行調控,即發達國家城市常用的交通需求管理(TDM)。
交通供給與需求是一對錯綜復雜的矛盾,由于經濟、社會和環境等方面的觀念差異,處理這一矛盾的手段和實施效果會有很大的差異。我們在交通供需關系的處理上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1)過分強調供應不足。一種非常流行的觀點是:“我國大城市道路設施的增長速度遠遠跟不上機動車的增長”。但實際上道路與機動車之間在數量上并不存在比例關系,車輛增長與交通量的增長也并非線性關系。從經濟和資源上講,我國大城市道路建設要滿足需求是不可能的。因此道路建設的目標應定位在防止交通擁擠的過度惡化和為大多數地區提供必要的可達性。
(2)供給方向上的偏差。目前的交通供給過分集中在快速路、主干路、高架路、立交橋、地鐵、輕軌等高投資的交通設施上,忽略了城市支路網的建設和常規公共汽
(電)車的發展,對于停車、加油、步行、換乘等交通設施以及交通管理和服務的供給則一筆帶過。這種方向上的偏差直接造成了城市交通系統運行的低效率。
(3)對部分需求的忽視。交通方式沒有先進和落后之分,各有其優缺點,各有其適用的范圍和程度。應該看到自行車在我國城市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優勢和適用性,國外的研究表明,摩托車是一種有生命力的交通工具。但是目前我們在對待自行車、摩托車等交通方式的態度上,往往采取歧視性的限制政策。另外,對于步行交通的忽視也是普遍存在的問題。
(4)價格政策不合理。價格是調節供需關系的重要手段。對于高效率的交通方式(如公共交通),價格過高會導致使用者減少,城市總體運輸效率下降,成本升高;對于低效率的交通方式(如私人小汽車、出租車),價格過低會導致使用者增加,也會使總體效率下降,成本升高。而目前我們制定的很多價格政策則是背道而馳,導致城市運輸成本的升高和總體運行效率的下降。
交通供需關系的正確處理,必須建立在綜合而均衡的交通發展戰略基礎上,建立在社會、經濟和環境影響分析和效用評價的基礎上。供需關系必須有利于國民經濟、產業經濟的發展,有利于交通運輸總成本下降和效率的提高。
交通供給與需求的關系
(1)明確供給與需求相對平衡的觀念。在擴大交通有效供給的同時,建立以經濟手段為主,多種手段并用的需求管理體系,使交通需求與供給能力相適應。應從城市土地利用著手改善可達性,減少交通需求;盡量使交通需求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更加均勻;鼓勵和保護高效率的交通方式,尤其是公共交通,從而達到供需關系的相對平衡。
(2)保持供給方向的平衡。保持基礎設施與服務供給的平衡;保持個人機動化交通與低成本交通設施供給的平衡;保持高等級道路與一般道路供給的平衡。交通服務的供給應涵蓋交通的管理、法規、價格、運營、環境和安全等方面的政策。
(3)交通需求管理應當體現社會公平。在符合使用者收費的原則下,各種交通方式都應有其存在的空間,使用者應有充分的選擇自由;要關懷低收入階層、處境不利者和易受傷害者的交通需求,向他們提供使用交通設施和服務的機會,以及必要的財政補貼,但在方法上必須符合市場規律。
(4)正確應用價格機制,實現交通資源的有償使用與合理分配。逐步建立完善的交通設施和服務使用收費制度,讓個人機動化交通使用者承擔全部成本,消除政府隱性補貼;稅費的支付盡可能與使用行為直接掛鉤,引導使用者作出對社會有利的選擇。
交通經濟學里有一條非常著名的定律:當斯定律(Downs Law)。在政府對城市交通不進行有效管制和控制的情況下,新建的道路設施會誘發新的交通量,而交通需求總是傾向于超過交通供給。該定律描述了以下的情況:當人均收入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并不再成為(相當部分)家庭汽車消費的主要障礙時,必然會出現的一種交通需求和交通基礎設施供給之間的競賽,而在政府不進行管制的情況下,這種競賽的結果必然是交通擁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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