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城鄉規劃師《城鄉規劃實務》輔導試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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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帝王花園”系某地一所高級公寓,樓還沒有蓋好,發展商就在報紙上到處刊登廣告,預售樓房。某甲與開發商騰達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約定:騰達房地產公司以28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帝王花園”的一套三室一廳的公寓預售給某甲,面積為118平方米,交房日期定為半年以后。10個月以后,某甲拿到寓所的鑰匙,持有關憑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房地產管理局告訴某甲,經調查,“帝王花園”系某生產大隊與騰達房地產公司搞的合作開發項目,到目前為止,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土地使用人既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也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因此,某甲僅憑與騰達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的一紙合同,不能辦理這套住房的權屬登記手續。某甲找到騰達房地產公司要求退房,騰達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說,買房的錢早已用于“帝王花園”的后期建設,如果公司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還得交一大筆土地出讓金。某甲要退房,房地產公司不予辦理;如果辦權屬登記,那就得自己承擔一筆費用。某甲未同意,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評析:根據我國有關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所以想利用這類土地開發房地產的發展商,只有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所建造成的房屋才能合法進入商品流通領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不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說穿了,就是逃避繳納土地出讓金,把本來應由國家得到的收入攫取到了小集體的口袋里。用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騰達公司”卻隱瞞這一事實,欺詐顧客,這亦是非法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
案例: 1999年4月10日,某縣啤酒廠“年產15萬噸啤酒擴建項目”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經法定程序審批后,征用土地70畝。該廠在擴建施工過程中,為建單身公寓,私下與相鄰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達成了以60萬元的價款占用20畝耕地的協議。隨后,啤酒廠單身公寓項目開工建設。1999年5月30日,縣土地管理局和規劃部門發現后,立即責令該廠停止施工。經查實,該廠非法占用的20畝耕地是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并已有8650平方米的耕地地貌遭到破壞。遂責令啤酒廠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復地貌,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20元罰款,總計40.9虧元;按非法轉讓土地,責令村集體經濟組織停止轉讓行為,并處以20萬元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該廠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評析:該縣土地管理局對某啤酒廠的處罰依據是《土地管理法》,該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獲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的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因此,土地管理部門對該廠的處罰是合法的,適當的。
案例:某市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個鄉,擬在現為0.5ha養雞場的規劃村鎮建設用地上,改為建設一所敬老院,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2-3層主要為供老人的住宿、食堂、活動室、醫療保健室等,還有一些工作人員用房。此建設項目經區計委立項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選址確認。
評析:像這類鄉里為村民辦實事的建設項目現在逐漸多了起來。利用集體土地為集體謀福利,將集體企業改為集體事業,其土地使用性質改變了,但其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并未改變。這種土地使用性質改變要不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要該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而且進行建設活動,應該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對其建設也應該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其建設方案。不能因為農村在自有土地上進行建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去管它。這與養雞場改為果樹基地或變為養魚場之類的情況不同,那是農業結構調整,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關。現在是將養雞場改為敬老院,有建設活動,又在城市規劃區內,就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有關了,不但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還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該鄉不辦理“兩證”,那就是違法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轄部門理應去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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