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易錯點強化練習:票據的抗辯


【知識點】票據的抗辯
票據的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下列情形中,屬于對物抗辯的理由有()。
A.票據金額進行了修改
B.票據被偽造
C.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答案:ABC
解析: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故D項錯誤。
錯誤情況:很多同學選了D, 如果后手沒有再背書轉讓票據,則票據無因性不適用,此時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即直接后手)行使抗辯權,這是人的抗辯,不是物的抗辯。
所以,在強化練習6的第7題,又考查大家一次。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票據抗辯權的有( )。
A. 票據上沒有記載出票日期
B. 票據上沒有記載付款地
C. 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的內容不一致
D. 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答案: ACD
解析:(1)選項A:出票日期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物抗辯;(2)選項B:付款地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有效,票據債務人不能對物抗辯;(3)選項C: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物抗辯;(4)選項D: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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