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三節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環球網校提供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3500元-其他規定扣除
2.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3500+1300)元-其他規定扣除
外籍、港澳臺在華人員及其他特殊人員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即月扣除1300+3500=4800元)
【提示】其他規定扣除包括法定的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和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
附加減除費用所適用的具體范圍是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老師。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華僑、港澳臺同胞參照上述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執行。
二、工資薪金適用稅率
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3%~45%。
三、工資薪金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按月計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問題
1.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內容:
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2.基本計稅規則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第1條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五、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
職業年金是公職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二)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一)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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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采用“遞延納稅”政策——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
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計稅:
(1)個人負擔標準
比例標準: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
基數標準: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2)年金繳費環節
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但超過上述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3)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5)年金具體計稅方法
①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則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一次性領取
12個月分攤——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額計稅不得分攤——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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