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二)


【摘要】臨近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二)”以下內容分享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的相關知識點,其特點是內容繁雜,考點較多。從歷年考題來看,試題難度不大,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個人所得稅考點,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二)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提示】個人取得國債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釋】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包括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財產轉租人是個稅的納稅人。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1)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人所得稅;
(2)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緩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轉讓量化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以股份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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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偶然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一律由發獎單位和機構代扣代繳。
十一、其他所得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由此取得的禮品所得;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由此取得的禮品所得等。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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