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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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1、捐贈的扣除(環球網校提供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計算捐贈限額的基數是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所得額。
這個扣除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是從所得額中扣除。計算公式為:(注意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額的區別)
捐贈扣除限額=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
取其小者作為允許扣除的捐贈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資助的扣除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二)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一)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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