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執業藥師考試輔導:中藥與制劑


四川省中醫藥條例:中藥與制劑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掌握本行政區域中藥資源狀況,加強野生、珍稀瀕危動植物藥用資源和藥材原產地保護工作,建立中藥數據庫和特有藥材種質資源庫、基因庫,培育和保護區域藥材知名品牌,促進中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規范進藥渠道,建立中藥材質量驗收制度,規范中藥材的加工炮制和中藥制劑的配制行為,保證中藥材和制劑的質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藥材和制劑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搶救、發掘、整理民間中醫中藥名方、診療技術和傳統中藥炮制技術;屬于瀕臨消失的,可以通過有償收購的方式進行搶救和保護。
第三十二條 捐獻有重要醫療、保健價值的中醫藥文獻、民間驗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的,經中醫藥管理部門審定,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三條 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可以開發、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不具備中藥配制能力的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加工配制中藥制劑。中藥制劑可以在列入《中醫藥對口支援醫療機構目錄》的醫療機構、城市社區、鄉(鎮)衛生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藥制劑調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鼓勵將名老中醫驗方開發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醫醫療機構開發利用名老中醫驗方應征得驗方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發生災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以按照省中醫藥管理部門發布的或者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藥事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固定處方,預先調劑或集中代煎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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