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執業藥師遠程審方不駐店違法嗎?


某市藥品監管部門開展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檢查,檢查的重點之一就是不駐店只遠程審方的行為。
下轄縣的執法人員接到任務后,按專項檢查方案開展了檢查,發現確實存在不駐店只遠程審方的行為。問這樣的情況可以處罰嗎,如可以,依據條款是什么?
信息技術在藥品零售業的深度利用,為執業藥師遠程實時審方提供了可能和便利,一度時期國家的政策支持遠程審方,一些地方的政府還出臺了執業藥師遠程審方的相關規定。
那么執業藥品不駐店僅遠程審方合法嗎?如果不合法有處罰的規定嗎?
這個問題的討論,不宜孤立的就某個執業藥師不駐店僅遠程審方行為是否合法合規進行認定,而是將其行為放到藥店中進行整體判定。
假如不駐店的執業藥師只是藥店配備有多名執業藥師之一,只負責遠程審方,不兼職其他質量管理工作,并不違反執業藥師履職的相關規定。
假如不駐店的執業藥師是質量負責人或同時兼職其他質量管理工作,只遠程審方,或只解決了處方審核的問題,質量負責人或兼職的其他質量管理工作的職責就無法履行,這就違反了相關規定。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該款規定明確了執業藥師在藥品零售中三項主要或基本的任務。
《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規定“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保證藥品質量”。質量負責人如果不駐店,如何全面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二十三條對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作了十五方面的規定,而這十五個方面的工作,都應當在質量負責人領導、組織、監督下進行,甚至由質量負責人親力親為。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的規定。注意,執業藥師除了處方審核,還有指導合理用藥的職責。
根據上述規定,如有違反,當屬于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可按《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國家藥監局印發的《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得知,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應當負責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督促執行藥品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負責處方審核和監督調配,向公眾提供合理用藥指導和咨詢服務;負責收集反饋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等藥學工作”。明確“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還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上述規定明確了對執業藥師不能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行為,除了依法對藥店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可采取相應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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