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注冊?執業藥師注冊必須進行繼續教育


早前,國家藥監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意在說明24年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開始進行。
《規定》中規定執業藥師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執業藥師注冊執業的必要條件。
同時《規定》對于執業藥師是否按照要求進行繼續教育分別設立了獎懲制度。
獎勵制度: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執業藥師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高一級職稱資格的重要條件。
懲罰制度:
第二十七條 執業藥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繼續教育學時的,違規取得的學時予以撤銷,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執業藥師違規取得繼續教育學時的行為通報用人單位。
為什么要進行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是申請注冊必須具備的條件,早在2021年藥監局就發布過相關文件《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明確繼續教育證明是執業藥師申請注冊的必備條件,沒有繼續教育證明不予注冊,詳情如下:
第七條 執業藥師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五、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相應業務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三年的;
四、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記錄的;
六、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首次注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身份證明;
四、執業單位開業證明;
五、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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