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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更新時間:2024-01-11 11:54:52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40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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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9日,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青海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元月26日。
青海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1月9日,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青海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元月26日。

上述通知原文如下:

為完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制度,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現就《青海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請通過電子郵箱發至qhsyjjbgs2024@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元月26日。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元月9日

青海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了建立科學有效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體系,確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質量,不斷提高執業藥師素質,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2019〕12號)以及《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21〕3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思想】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為原則,保持執業藥師良好職業道德與執業技能。

第三條【適用對象】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適用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參加每年的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執業藥師應在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的次年(取證當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四條【權力義務】 執業藥師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執業藥師注冊執業的必要條件。

第五條【保障措施】 執業藥師所在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為本單位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執業藥師經所在單位同意,脫產或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工資、福利等待遇。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報銷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的費用,提高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的積極性。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省級職責】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打破壟斷,依法依規通過招標、申報審評等方式選擇,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青海省藥學會職責】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設青海省藥學會承擔全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全省執業藥師的《青海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考評制度(試行)》;

(二)負責全省繼續教育機構網絡培訓的備案與統一公示;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繼續教育機構開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并負責對培訓質量進行評估;

(四)負責全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的管理;

(五)負責對全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人員的培訓,組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公益性講座和學術論壇等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

(六)接受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機構義務】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面向執業藥師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前,應當將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培訓方案、課程內容、授課師資等報青海省藥學會審核。

第九條【機構義務】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制定并認真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嚴格執行有關學員、師資管理規定,嚴肅學習紀律,加強學風建設。加強繼續教育信息公開,主動向社會公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檔案,如實記錄執業藥師在本機構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和考試考核結果等,依法依規出具繼續教育學時證明。總結全省年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情況,完成年度教學數據統計工作。

第十條【機構條件】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教學場所、教學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質量。提供網絡培訓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繼續教育信息技術系統,加強線上學習考勤、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機構師資】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高理論水平,且具有藥品管理、臨床醫學或藥學服務等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設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不得采取弄虛作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以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與培訓無關的活動,不得以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只收費不培訓,繼續教育培訓考試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從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 內容、方式

第十三條【培訓內容】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執業藥師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從事藥品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工作應當掌握的行業政策法規和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以及行業發展需要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

參照國家藥監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籌規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課程和教材體系,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

第十四條【培訓方式】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執業藥師工作的要求和特點。采取面授、網授、函授、遠程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積極推進網絡化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果。

第四章 學時學分管理

第十五條【學分學時標準】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執業藥師每年應參加教學機構組織的不少于30學分的繼續教育學習,公需科目每年累計10學分,專業科目每年累計20學分。

執業藥師應當遵守學習紀律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制度,在同一個教學機構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經考核合格,教學機構按每3學時授予1學分。

第十六條【學分管理】 執業藥師在本省認定的繼續教育機構施教平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經考核合格,由施教平臺如實出具學分證明。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采取學分登記制,實行電子化管理。登記內容主要包括繼續教育內容、形式、學分考核結果、施教機構等信息。

第十七條【學分審核】 執業藥師參加以下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分:

(一)參加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實施機構組織的面授、網絡遠程等繼續教育;

(二)參加相關領域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三)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四)參加藥學及藥學服務領域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參加援外、鄉村振興工作6個月以上的執業藥師、出具相關證明視同參加本年度繼續教育的學習。執業藥師在參與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期間提供藥品管理與藥學服務的,由執業藥師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經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通過后可視同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支持政策】 學時計算具體標準:

(一)參加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實施機構組織的面授、網絡遠程等繼續教育按實際學時計算;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藥學、中藥學大專及以上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專業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每年最多折算為60學時;

(三)擔任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舉辦的培訓班、學術會議、專題講座等授課(報告)人,按實際授課(報告)時間的1倍計算學時;

(四)參加相關領域省級及以上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每天折算為6學時。

(五)獨立公開發表相關領域學術論文,國家級每篇折算為30個學時、省部級每篇折算為15個學時;與他人合作發表的,國家級每人每篇折算為15學時,省部級每人每篇折算為9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30學時;獨立公開出版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學術著作、譯著,每本折算為30學時;與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為15學時,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為12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30學時。

(六)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命題、繼續教育內容遴選評審,折算為學時。

第十九條【鼓勵學歷提升】?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各種在職學歷教育學習。攻讀藥學專業的大專、本科、研究生、雙學位課程者,在讀期間可視同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學分互認】 執業藥師提供的異地繼續教育學分證明須經青海省藥監局進行繼續教育認定,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學分有效期】 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當年度有效,原則上不得結轉或順延至以后年度,執業藥師因傷、病、孕等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年度完成繼續教育學分的,由用人單位出具證明或執業藥師本人出具說明,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并通過的,可于下一年度內補學完成上一年度規定的學分。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激勵機制】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本單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高一級職稱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業藥師應當對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四條【教育質量評估】 承擔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教學機構每年向管理單位提交教學工作自評報告,青海省藥品監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繼續教育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和承擔下一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執業藥師違規處理】 執業藥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繼續教育學分的,違規取得的學分予以撤銷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執業藥師有用人單位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執業藥師違規取得繼續教育學分的行為通報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規處理】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存在未履行繼續教育義務、繼續教育質量監測結果較差、采取虛假或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學員、不正當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青海省藥監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逾期不改正的, 取消該單位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資格。

第二十七條【監管部門失責糾正】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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