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執業藥師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執業藥師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執業藥師信用體系,強化執業藥師誠信意識,規范執業藥師執業行為,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藥師,是指在江蘇省完成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
第三條 本省執業藥師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歸檔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執業藥師信用信息,是指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執業藥師協會在工作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判斷執業藥師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省執業藥師信用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采集、歸集并報送轄區內的執業藥師信用信息,省執業藥師協會對其業務范圍內產生的執業藥師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并報送。
第五條 執業藥師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礎信息、執業信息和與執業有關的獎懲信息。
基礎信息是指姓名、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號、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時的工作單位、通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年度等信息。
執業信息是指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單位、注冊時間、注冊有效期、注冊證號、注銷情況等信息
獎懲信息是指執業藥師本人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獎懲情況(含獎懲日期、獎懲單位、獎懲事由、獎懲名稱)等信息。
第六條 執業藥師獎懲信息分為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
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省執業藥師協會書面表彰獎勵信息;
(二)在執業過程中因實施藥品質量管理和提供藥學服務取得突出成績的其他正面信息。
負面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
(三)掛靠《執業藥師注冊證》,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
(四)在執業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
(五)本人在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期間,對其所在單位因違反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行政處罰負主要責任的;
(六)在執業過程中因違法違紀或者違反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負面信息;
第七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轄區內實施藥品監督管理和執業藥師注冊工作中,負責對執業藥師獎懲信息進行采集。
各設區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歸集當月其轄區內的執業藥師獎懲信息,并于月底前報送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省執業藥師協會在對執業藥師進行管理和開展各類活動時,負責對執業藥師獎懲信息進行采集,并報送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在收到報送的獎懲信息的5個工作日內,將獎懲信息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網絡信息系統,并按規定將執業藥師獎懲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其公開的執業藥師信用信息不準確、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行政決定被依法更正、撤銷的,應當及時更新或者撤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開的執業藥師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或者沒有及時更新或者撤除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申請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更正。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ⅹ年ⅹ月ⅹ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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