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將變!中專學歷不能報考、考試周期延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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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掛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兩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于9月14日前,分別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司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分析人士指出,《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規定》和《辦法》)的修訂除了基于實施行政主體發生變更外,對業內的影響主要集中在準入標準提高與嚴格執業藥師管理(如掛證處理)等兩個方面。
執業藥師考試主要變化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提高考試準入條件,鼓勵高學歷高素質的人員報考。《規定》第十條中,對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準入學歷門檻從中專提高到大專,目的是提高執業藥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山東大學醫藥衛生管理學院副教授左根永指出,由于這兩個辦法很有可能今年發布,換言之明年報考條件和報考周期會發生重大變化。“現在中專考生唯一的希望是出臺過渡期政策,在2021年之前給中專考生機會。”
而對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藥學類、中藥學類大學本科學歷,由原來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三年修改為沒有工作年限要求,對具有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人員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來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三年降為滿一年,目的是促進藥學、醫學專業高學歷人員加入執業藥師隊伍。
同時考試周期也發生了變化。考四科的從原來的連續兩年通過考試改成了連續四年通過考試,而免試兩科的則由一年通過考試變成了連續兩年通過考試。
此外,為了推動兩岸三地藥學技術專業人員的技術交流,借鑒參考執業醫師等相關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在《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居民申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遵照本規定辦理,從而壯大執業藥師隊伍。
執業藥師注冊推信息化管理
推動信息化建設,執業藥師注冊實行全國統一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明確執業藥師注冊須通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第二十五條規定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繼續教育學分等重要信息,都納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這些新要求促進了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化建設,有利于形成執業藥師管理大數據,對建立執業藥師誠信體系,加強監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有重要意義。
而解決基層執法難題,《規定》也加強對執業藥師和執業單位的管理。針對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等問題,《規定》專門增加了監督管理章節,強化了對執業單位、執業藥師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執業藥師在藥品經營企業的執業要求;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情況,明確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第二十八條明確了對出租出借《執業藥師注冊證》行為,即“掛證”行為的處理規定。這些新規有利于基層加強執法,有助于提高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水平和藥學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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