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臨桂區對藥品零售企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


繼食藥監總局公開處罰65名“掛證”執業藥師后,為加強藥品經營企業執業藥師管理,切實發揮執業藥師在藥學服務中的作用,地方開始整治執業藥師“掛證”。桂林市臨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便公布了桂林市臨桂區對藥品零售企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詳細內容環球網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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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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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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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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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主項名稱 |
對藥品零售企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 |
子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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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
桂林市臨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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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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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
桂林市臨桂區食品藥品稽查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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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及 監督電話 |
咨詢電話 |
0773-5599201 |
監督電話 |
0773-559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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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設定依據 |
1.《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26號,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第二款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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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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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層級 |
此事項由自治區、市、縣三級分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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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劃分 |
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4年4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六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第七條:縣(區)、市(地、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第八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九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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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內容 |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26號,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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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辦結 時限 |
60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需要繼續延長的,報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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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流程 |
詳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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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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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系統 |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辦案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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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以及群眾投訴、舉報等)食品藥品違法違規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食藥監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復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吊銷許可證書。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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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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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廉政風險點
風險點 數量 |
表現形式 |
等級 |
防控措施 |
責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環節:未經批準擅自決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處,徇私舞弊,應立案不立案;玩忽職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職權,擅自銷案等。 |
中 |
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規定。建立查處案件臺賬,定期進行檢查;嚴格按照行政處罰事項受理、立案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按照法規程序進行監督。 |
立案機構及處室負責人、案件承辦人 |
2.調查取證環節:無故拖延案件調查取證;違反辦案程序,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少于兩人,沒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不履行告知、回避義務;利用職務之便向行政相對人索取、收受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
高 |
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辦理案件。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建立問責機制,對違反規定的人員嚴肅處理。 |
案件承辦處室負責人、案件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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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核決定環節:接受他人請求、收受他人好處,網開一面,為違法當事人說情,干擾辦案;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違反辦案程序或造成錯案、假案引起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或敗訴。沒有認真審查案件,造成審批和實際處理不一致。 |
高 |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嚴格層級審批制度,認真審核;堅持處罰意見承辦案件科室集體合議制度,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嚴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處罰決定。對案卷進行抽查評查,加強對處罰實施過程的監督,加強政務公開。 |
案件承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案件審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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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執行環節:未按規定送達;或者未對相關社會組織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中 |
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送達和執行。 |
案件承辦處室負責人、案件承辦人 |
附件:對藥品零售企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流程圖
附件
對藥品零售企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流程圖
日常監督檢查
舉報投訴
審查核實
立案
不予立案
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力
調查取證
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認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情形,告知聽證權利,依申請組織聽證
依法公開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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