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2017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
更新時間:2017-10-31 09:29:4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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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執業藥師考試11月18日、19日舉行,大家是否已準備好了呢?在剩余的有限時間里,我們又該如何復習,以便更有把握地通過考試呢?下面環球網校分享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2017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幫助
2017年執業藥師考試11月18日、19日舉行,大家是否已準備好了呢?在剩余的有限時間里,我們又該如何復習,以便更有把握地通過考試呢?下面環球網校分享“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2017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幫助大家在執業藥師考試最后沖刺階段加強鞏固復習,實力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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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召回 | 召回情形 | 一級召回 | 二級召回 | 三級召回 |
組織實施召回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報告 | 二十四小時內 | 四十八小時內 | 七十二小時內 | |
啟動藥品召回后,應當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備案 | 一日內 | 三日內 | 七日內 | |
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向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的頻率 | 每日 | 每三日 | 每七日 | |
責令召回 | 召回情形 | 后續處理 | ||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召回藥品而未主動召回的。 |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品生產企業提交的藥品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 | |||
提示:必要時,藥監部門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立即停止銷售和使用該藥品。 | 經過審查和評價,認為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重新召回或者擴大召回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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