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九)


第五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lesson$
第一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000年11月7日發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煤礦安全,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
一、煤礦安全監察體制(了解)
國務院于1999年12月決定設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當時在全國20個主要產煤的省、自治區設立煤礦安全監察局,在69個大中型煤礦礦區設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三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行由國家與省雙重領導、以國家為主的管理體制,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垂直領導。2005年1月國務院決定增設5個(共25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將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改為地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并對煤礦安全監察與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作出了分工。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職責(重點)
(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設置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設置
(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在大中型礦區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是指地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未設立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2.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制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安全監察。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的有關情況,并可以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
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
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并配合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阻撓。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包括4個方面:
(1)行政處罰權。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對劃定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安全檢查權。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煤礦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事故多發地區的煤礦,應當實施重點安全檢查。(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煤礦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對全國煤礦的全面安全檢查或者重點安全抽查。
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每個煤礦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作詳細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名后歸檔。
(3)建議報告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向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報告。
(4)事故調查處理權。
三、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重點)
(一)煤礦安全監察員資格條件
煤礦安全監察員是具體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設煤礦安全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應當公道、正派,熟悉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并經考試錄用。2000年12月29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布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煤礦安全監察員任職的5項條件,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任命:
(1)熱愛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
(2)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業務,具有煤礦安全方面的專業知識。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4)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工作經歷和年齡要求。
(5)身體健康,適應煤礦安全監察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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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有權隨時進入煤礦作業現場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
(2)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做出規定。
(3)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煤礦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危險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并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4)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5)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有權立即責令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6)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
四、煤礦安全監察的基本內容(重點) 7個方面的規定:
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2.礦長安全任職資格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費的提取和使用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4.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5.安全設施驗收和安全條件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6.作業現場檢查和復查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2)(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作業場所有未使用 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電等違法行為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者作業場所經復查合格的,方可恢復作業。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
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煤礦執行情況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立即停止作業,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或者責令關閉礦井的,應當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7.專用設備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五、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了解)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2.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事故,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進行。
六、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重點)
1.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2.吊銷營業執照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的營業執照。
3.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處罰
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煤礦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4.拒絕檢查、提供虛假情況和隱瞞事故隱患的處罰
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現
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5.妨礙事故調查處理的處罰
煤礦發生事故,1)有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以下15萬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安全監察人員違法行政的處罰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現煤礦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節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2005年9月3日國務院第446號令公布《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
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范圍(重點)
《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明確列舉了1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規定》又從實際出發,將《特別規定》明確的15種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具體化為60種。《特別規定》列舉的(重點)1 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是: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二、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重點)
《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痹摋l明確了煤礦取得法定資質、礦長取得法定資格和煤礦合法與非法的界限3個問題。 (一)依法取得有關證照
1.采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十六條對采礦許可頒發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作出了規定。《煤炭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經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憑批準文件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辈傻V許可證是煤礦取得采礦權的法定憑證。依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現行職責分工的規定,煤礦采礦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安全生產許可證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煤礦企業在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必須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煤炭生產許可證
依照《煤炭法》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煤礦企業必須依法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
4.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市場主體資質的法定憑證,是企業作為法人以自己的資產、行為和名義獨立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標志。依照我國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煤礦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能作為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關人員依法取得資格證書
1.礦長資格證
《煤炭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在煤礦企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中都規定:“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币勒沼嘘P法律規定,煤礦礦長資格證書的頒發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
2.礦長安全資格證
煤炭法律、法規中關于取得煤礦礦長資格的條件既包括行政的,也包括業務的,其中雖有安全條件,但是不夠突出、具體和明確,不能滿足對礦長安全素質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煤礦礦長任職的安全資格條件單獨作出規定,對礦長安全資格實行行政許可。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炭法律、法規,都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作出了嚴格而又明確的規定,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三)非法煤礦的界定
《特別規定》第五條對非法煤礦的界定,明確了兩個問題:
1.合法與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礦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許可
對煤礦頒發“三證一照”,實際上是國家賦予煤礦企業煤炭資源占有權、安全許可權、煤礦生產權和企業法人資格等法定權能的法律憑證。
2.法定證照必須齊全有效
一是“三證一照”缺一不可,必須依法取得。二是證照不全的,不得生產。三是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暫扣證照的,不得生產。
三、停產整頓的規定(重點)
《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停產整頓
1.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是導致煤礦重大、特大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屬于違法的范疇。因此,凡是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煤礦都有義務排除或者整改,不得繼續生產。
2.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發現
及時發現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是煤礦企業的法定義務。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煤礦自身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也要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時,應當責令煤礦排除隱患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3.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煤礦自己發現的,必須立即排除,不得拖延排除,不得邊生產邊排除;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的,必須立即下達停止整頓的指令,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
(二)停產整頓期間的監督檢查
煤礦停產整頓期間的監督檢查,采取了下列兩項措施:
1.暫扣證照
規定:“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nbsp;
2.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規定:“對被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nbsp;
這里需要把握兩點,一是明確了監督檢查的主體是有關人民政府。二是必須采取有效措施,
(三)停產整頓后的整改復查
1.復產驗收
《特別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后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nbsp;
這里強調了3點:一是必須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要求的整改方案;二是整改后要求恢復生產的,煤礦必須提出驗收申請;三是要由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法定時限內組織驗收。
2.經驗收后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規定了3種處理措施,一是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煤礦方可恢復生產、二是經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三是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法定期限內多次發現有重大隱患仍然生產的,予以關閉
《特別規定》規定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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