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八)
六、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 (重點) $lesson$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
1.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處罰前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法律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除了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以外,其他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合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審查調查結果,酌情分別作出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在對較重的行政處罰實施前適用的一種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
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
1.如期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場收繳罰款
依法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二是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3.事后收繳罰款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3項措施:一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是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多)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一、單位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重點)
(一)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
1.勞動者的權利(7項權利)
一是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二是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三是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四是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五是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六是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七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勞動者的義務(4項義務)
一是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二是勞動者應當提高職業技能。三是勞動者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四是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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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國家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女工保護
一是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緊急從事的勞動。二是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三是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四是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未成年工保護
一是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二是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重點)
(一)勞動監察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人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二)有關部門的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工會的監督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三、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了解)
(一)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體制的改革
2005年2月23日,國務院決定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由其負責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國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和職責分工調整后,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不再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改由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勞動安全衛生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機關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履行《勞動法》賦予勞動行政部門負
責的勞動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行使《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法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行使勞動安全衛生以外的其他勞動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權。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通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多)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
一、職業病的范圍(重點)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二、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的規定(重點)
(一)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
(1)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規定,(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3)工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1.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6項)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三、勞動過程中職業病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規定(重點)
(一)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措施(多)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用人單位職業病管理
1.職業危害公告和警示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性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勞動合同的職業病危害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訴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
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3.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1.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因素。
2.職業病保障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四、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的規定(重點)
《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后,國務院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作出了調整,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調整后的職責分工,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
(一)衛生部門的職責
(1)擬定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4)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負責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法規、標準,并監督實施;
(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的情況;
(3)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權
履行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3)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2.臨時控制措施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重點)
(一)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對予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
(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違法本法規定的行為,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給予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分別給予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5000元以上2萬元
以下的罰款、取消其相應資格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重點)
對于《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按照國務院關于衛生行政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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