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訴訟管轄知識點
【摘要】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訴訟管轄知識點”,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第一章訴訟管轄”進行講解,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生打好《中級經濟法》基礎提高學習效率,特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訴訟管轄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一、地域管轄
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確定管轄。適用特殊管轄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
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伺糾紛的管轄法院。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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