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訴訟概念及參加人知識點
【摘要】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訴訟概念及參加人知識點”,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第一章訴訟概念及參加人”進行講解,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生打好《中級經濟法》基礎提高學習效率,特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訴訟概念及參加人
一、訴訟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訴訟是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手段,大多數情況下是解決經濟糾紛的最終辦法。經濟糾紛所涉及的訴訟包括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這里所說的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審查并裁決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公民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納關系上發生爭的行政案件。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并裁決經濟糾紛案件所進行的活動。由于解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訴訟絕大部分屬于民事訴訟,因此本節主要就民事訴訟予以介紹,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經濟權益發生爭議或受到損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調解或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
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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