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教材內容變化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教材內容變化
教材總體變化:
第一章基本沒有變化,只是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增加了部分內容。
第二章基本沒有變化,只是增加了《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部分內容。
第三章無變化。
第四章變化比較大,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調整公司債券的發行,新增內容較多。
第五章沒有變化。
第六章本章內容進行了一些調整,主要是增加和改變了一些新的“營改增”政策變化的內容。
第七章幾乎沒有什么變化,僅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和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有部分新增。
第八章變化主要集中在第四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有部分新增和刪除。另外第五節刪除了財政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中的關于具體法律責任分類的規定。
各章節詳細變化如下:
第一章 總論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一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23 |
倒數第12行 |
增加“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
23 |
倒數第12行 | ||
23 |
倒數第11行 |
增加“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23 |
倒數第9行 | ||
23 |
倒數第11行 |
將“但對被勞改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修改為“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23 |
倒數第7行 | |
23 |
倒數第5行 |
增加“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23 |
23頁倒數第2行―24頁正數第3行 | ||
23 |
倒數第2行 |
增加“(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
24 |
正數第5行 | ||
24 |
正數第2段后 |
增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24 |
正數第3段第2行 | ||
24 |
正數第3段后 |
增加“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
24 |
倒數第9行 | ||
25 |
正數第4行 |
在“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后 |
增加“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
25 |
倒數第17行 | |
25 |
正數第8行 |
刪除“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25 |
倒數第10行 | ||
25 |
正數第13行 |
增加“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
25 |
25頁倒數第6行―26頁正數第2段 | ||
25 |
正數第13行 |
刪除“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 |
26 |
|||
26 |
正數第7行 |
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
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
27 |
正數第3行 | |
26 |
增加“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院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院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
27 |
正數第3段 | |||
26 |
正數第4段 |
刪除“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
27 |
|||
26 |
正數第4段后 |
增加“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此處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27 |
正數第5段的第4行 | ||
32 |
最后一行 |
增加“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
33 |
最后一行 |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2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72 |
倒數第2行 |
在“2.國有股、發起人和社會公眾股”前面 |
增加“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證監會2014年3月21日發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簡稱《管理辦法》)。 |
73~74 |
倒數第1行~74頁最后1行 | |
77 |
3 |
在《證券法》后面增加 |
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
79 |
5 | |
78 |
4 |
有利于政府的宏觀管理公司???實施管理。 |
變更為“有利于政府的宏觀管理;有利于政府掌握情況,制定政策,實施管理。” |
|||
82 |
第4段第1行 |
將“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 |
修改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
84 |
第4段第1行 | |
89 |
最后一行 |
增加“7.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第97號令],2014年3月21日發布” |
91 |
倒數第一行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四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167 |
倒數第四行 |
新的《證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條 |
變更為: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證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條, |
169 |
倒數第四行 | |
171、172 |
171頁倒數第八行至172頁倒數第九行 |
1.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
變更為:1.一般規定 |
,172--175 |
172頁倒數第8行至175頁正數第16行 | |
187 |
第13頁 |
將“上市公司收購的投資者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改為: |
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被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
190 |
第4行 | |
188 |
第19行至第22行 |
一是報告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變更為:一是公告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二是禁售義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191 |
第8行至第12行 | |
189 |
第10行、11行 |
刪除: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
192 |
第1行 | ||
189 |
第19行 |
刪除:抄報派出機構 |
192 |
第9行 | ||
190 |
第20行 |
增加: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193 |
第10行 | ||
190 |
倒數第二段整段 |
變更為: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
193 |
第20、21行 | ||
191 |
第7行 |
刪除“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
193 |
倒數第6行 | ||
191 |
第10--12行 |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轉化為要約收購。 |
變更為: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轉化為要約收購。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也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 |
193--194 |
193頁倒數第3行至194頁第1行 | |
191 |
倒數第一行 |
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并予以公告” |
改為: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
194 |
倒4段 | |
192 |
11行 |
“此次修改篇幅較大????世界性金融危機而進行的” |
改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 |
195 |
第5行 | |
248 |
第四行 |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面 |
增加:“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 |
250 |
倒數第6行 | |
248 |
16與17之間 |
增加:“17.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2014年11月15日通過,自2015年1月1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后順延序號。 |
251 |
第6行 | ||
248 |
17 |
增加 |
“2014年10月23日第三次修訂” |
251 |
11 | |
248 |
20 |
增加 |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 |
251 |
14 |
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六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321 |
倒數第12行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323 |
倒數第12行 | ||
323 |
倒數第12行 |
刪除:(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
325 |
倒數第9行 | ||
328 |
倒數第5-6行之間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屬于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330 |
倒數第3、4行 | ||
329 |
第11-12行之間 |
增加“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類、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自2014年4月1日起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333 |
第15、16行 | ||
330 |
倒數第8行 |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規定如下:” |
修改為“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具體規定如下:” |
332 |
倒數第3行 | |
330 |
倒數第4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3 |
第3行 | |
331 |
第2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3 |
第9行 | |
331 |
第5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3 |
第11行 | |
331 |
第15行 |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3 |
第21行 | |
331 |
第18行 |
“3.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修改為“3.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333 |
倒數第10行 | |
331 |
倒數第4行 |
“4.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修改為“4.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334 |
第4行 | |
332 |
第4行 |
“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34 |
第11行 | |
332 |
第4行下方 |
增加“6.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334 |
第12行 | ||
338 |
第16行 |
487(萬元) |
修改為“28.487(萬元” |
341 |
第1行 | |
338 |
第19行 |
“1.04÷(1+4%)×4%×50%×5=0.1(萬元)” |
修改為“1.04÷(1+3%)×2%×5=0.10095(萬元)” |
341 |
第5行 | |
338 |
倒數第11行 |
批注:教材例6-11,答案“(7)應納增值稅稅額=28.487+8.5+7.48+0.1-21.06-7.12=16.387(萬元)”標紅處有誤。 |
341 |
第9行 | ||
339 |
倒數第19行到倒數第8行 |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貨物??????應納稅額=銷售額×4%” |
修改為“納稅人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
341 |
倒數第1行 | |
343 |
第3行 |
“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 |
修改為“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相關規定” |
347 |
第13行 | |
343 |
第6行下方 |
增加“(13)自2014年5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345 |
第17行 | ||
344 |
倒數第10行 |
增加“6.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稱特定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稱2類油品),且使用2類油品生產特定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各類產品總量50%(含)以上的企業,其外購2類油品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予以退還。 |
347 |
第4行 | ||
344 |
倒數第4行后 |
增加“自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347 |
倒數第11行 | ||
347 |
倒數第2行 |
“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
350 |
倒數第8行 | |
348 |
第5行 |
“4.??????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350 |
倒數第2行 | |
348 |
第8、10、11行 |
6%、4%、6% |
修改為“3%” |
351 |
第2、4、5行 | |
349 |
第14行后 |
增加:此后,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滿足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需要,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改版,同時提升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水平,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
352 |
第6行 | ||
349 |
倒數第14行到倒數第12行 |
“(1)?????? |
修改為“(1)記賬聯:作為銷售方記賬憑證; |
352 |
第17、18、19行 | |
349 |
倒數第5行后 |
增加“為了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
352 |
倒數第9行 | ||
350 |
倒數第2行下方 |
增加“為了加強對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353 |
倒數第4行 | ||
355 |
倒數第17行 |
“營改增試點”后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358 |
倒數第9行 | ||
356 |
倒數第2段 |
修改為:“根據我國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情形屬于增值稅應稅服務:” |
360 |
第4行 | ||
356 |
倒數第1行 |
交通運輸業的應稅范圍 |
修改為“交通運輸業” |
360 |
第5行 | |
357 |
倒數第15行上方 |
增加:“(三)電信業 |
360 |
倒數第9行 | ||
357 |
倒數第15行 |
“(三)現代服務業的應稅范圍” |
修改為“(四)部分現代服務業” |
361 |
第1行 | |
360 |
第10~11行 |
增加“4.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
363 |
倒數第9行 | ||
361 |
第9~10行 |
增加“(5)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言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364 |
倒數10~12行 | ||
363 |
第15~16行 |
增加“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366 |
第2~4行 | ||
365 |
第3~4行 |
增加“(一)零稅率 |
368~369 |
370倒數第12行~371第11行 | ||
367 |
第5~6行 |
增加“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免征增值稅。” |
371 |
第13~15行 | ||
367 |
第18~19行 |
增加“19.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
371 |
倒數第6行 | ||
369 |
第13~14行 |
增加“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匯總繳納增值稅 |
374 |
第8行 | ||
369 |
倒數4~7行 |
刪除6.和7. |
378 |
|||
370 |
第2~3行 |
刪除10.,并增加“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 |
378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七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395 |
【例7-15】前面增加一段 |
增加“6.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 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人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有行業企業 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 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有行業 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 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403 |
第4~15行 | ||
401 |
第8行 |
一是收購企業的股權收購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
改成“一是收購企業的股權收購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
409 |
倒數第14行 | |
402 |
中間第4點下面增加兩段內容 |
增加: |
410~411 |
410頁倒數第8行到411頁第5行 | ||
410 |
第8行 |
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方 |
增加: |
419 |
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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