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中關于“年限”(1年、2年、3年、5年等)重要知識點匯總
一、中級會計《經濟法》關于“年限”的常考考點匯總
>>>>>6月
1、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2、租賃合同中租賃期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年
1、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轉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4、【限制交易行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
5、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6、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7、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若債權人不知道且不應知道撤銷事由的存在,撤銷權須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行使,否則,該撤銷權消滅。
8、債權人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2年
1、當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或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原所有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3、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4、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年
1、董事的最高任期。
2、監事的任期為3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5年
1、公司連續5年盈利,且不分配股利,股東可請求股權回購。
2、基金上市條件: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3、債權人領取提取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國家所有。
4、股權回購請求權,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0年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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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如何備考
1.掌握重點章節
公司法:公司設立、組織機構、股權轉讓等是高頻考點,需精確記憶法條。
合同法:合同訂立、履行、違約責任等易出主觀題,結合案例理解法條。
物權法:物權變動、抵押、質押等知識點需結合實際案例掌握。
金融法:票據法、保險法是重點,需理解票據行為和保險合同條款。
2.記憶技巧
理解性記憶:通過案例分析法條,避免死記硬背。例如,學習合同法時,可結合生活中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場景理解法條。
關鍵詞記憶:提煉法條中的關鍵數字、時間、條件等,如“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票據權利時效”等。
對比記憶:對比相似法條,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3.刷題與錯題整理
刷題:使用官方真題、模擬題和題庫APP,按章節和題型分類練習,提高答題速度和準確率。
錯題整理:分析錯題原因,總結易錯點和解題技巧,定期復習錯題。
三、2026年中級會計報名時間
2026年中級會計報名時間預計在6月份開始,考生可以參考近三年中級會計報名時間:均在6月開始。以下是近六年中級會計報名時間,供參考
| 2020-2025年中級會計考試報名時間安排 | ||
| 年份 | 公布網址 | 報名時間 |
| 2025年 | 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 | 6月12日-7月2日 |
| 2024年 |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 6月12日至7月2日 |
| 2023年 |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 6月20日至7月10日 |
| 2022年 |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 3月10日至3月31日 |
| 2021年 |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 3月10日至3月31日 |
| 2020年 |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 3月10日至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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