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公司合并與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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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一是吸收合并(A+B=A);二是新設合并(A+B=C)。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注意:1.作出公司合并的決議是特別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國有獨資公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機人民政府批準。
2.通知和公告的時間 ――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一般有兩種: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和業務另設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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