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監事會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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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內容
1、監事會人員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的,其成員 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2)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 “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不得兼任監事。
(5)監事任期為 3年,連選可以連任。
提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3、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1)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 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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